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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年报审计:保险经纪机构年报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审计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日期时,应当考虑。①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②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③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
主要法律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13年修订)》 (保监会令
[2013] 第 6号) 第 61条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保险经纪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委托人:保险经纪机构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熟悉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精通与保
险经纪机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着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