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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
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具体的评估准则有哪些呢?一起看下?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不得同时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除应当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外,还应当对投资价值测算结果、评估结论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交易价格决策信息予以保密,未得到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沟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完整、
准确把握委托人的并购意图,全面理解委托人的并购方案,关注委托人对标的资产的整合考虑,
为委托人提供符合并购方案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
可以利用委托人聘请的其他专业顾问和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其有关结论。
受聘于并购方的评估业务,可以利用并购对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估值顾问获取的第三方资料或者专业报告,
但是应当分析判断该资料或者专业报告的专业判断结论和有关测算的合理性。
委托人有合理合法要求,可以恰当考虑其要求。有并购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类型或者多种商业模式、涉及多种行业的标的资产,
可以根据企业并购方案、支付方式,确定业务单元,结合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适宜的口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委托人能够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
(一)依据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境外标的资产,依据符合境外会计准则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外会计准则的转换会计报表和差异说明或者其他类似报告;
(三)了解审计过程的相关情况,合理利用审计报告,在委托人的协调下,做好与其他相关专业机构的沟通。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并购方案或者企业并购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主要内容是企业并购的类似报告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并合理利用其确定相关评估事项和评估参数。
第十四条 协同效应分析中使用的收益和成本等指标资料,由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整了解并购整合具体措施,
以及协同效应实现的条件与基础,对相关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